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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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哈尔滨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62.3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利息,以6962.3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13.68%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与借款本金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