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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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詹氏中医骨伤医院 金华市中心医院 兰溪市人民医院 浙江吉力五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吉力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4740.39元(139694.54元×70%-13045.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76元,被告浙江吉力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112元;重新鉴定费2470元,由被告浙江吉力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