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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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70494.23元和利息4679.82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21年8月13日欠付的罚息3373.34元和复利385.85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和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