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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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经营收益68562.82元并支付违约金1862.26元(之后的违约金分别以未付经营收益总额33689元、34873.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73元,由***、***负担80元,由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