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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朋普乐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晴心伯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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