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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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被告***、***、云南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530166138-2032-20130213875《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借款本金789637.15元、利息104245.62元、罚息50519.92元,合计944402.69元,及从2019年7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三、由被告云南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22元,由被告***、***、云南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