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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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滁州美臣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滁州美臣医药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美臣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