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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东方世纪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河南东方世纪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作为质保金的工程价款925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770.70元;

二、原告河南东方世纪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兰尉高速公路收费权在9256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被告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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