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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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天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龙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99917元及评估费139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龙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龙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1118元。 本案评估费3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