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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80,071。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偿还贷款利息(截止2021年6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19,481.12元、罚息人民币304.58元、复利人民币786.9元。自2021年6月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在上述一、二、三项判项中确定的贷款本息、律师费总额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产(权证号码:201××××6742)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02元,保全费人民币2554元,两项共计人民币99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