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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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元和支付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7‰计算,从1995年5月27日起计至1995年11月20日止;以3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168%计算,从1995年11月21日起计至2018年9月30日;以32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168%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8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受理费2185.89元,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