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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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昌源水务准东供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昌源水务准东供水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19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昌源水务准东供水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息47411792.72元; 三、被告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昌源水务准东供水有限公司给付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8358.96元(实收1341611元),由被告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8358.96元,退回原告新疆昌源水务准东供水有限公司3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