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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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诉人陈某支付货款388908.40元; 三、驳回上诉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89元,合计11384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683元,由被上诉人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负担10701元。 判决生效后,义务方拒不履行判决,权利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