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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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鑫工程有限公司 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3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已偿还的借款利息120000元从中予以扣减); 三、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和***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