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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蜗牛快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530391635.4、专利名称为“酒盒(中国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530391635.4、专利名称为“酒盒(中国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03000元; 四、驳回原告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