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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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鸿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94330.6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3月18日,利息为1173516.67元;截止至2019年7月20日罚息为1461584.93元,复利为319972.94元,后续罚息以6994330.64元为本金,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所约定借款利率的1.4倍计算,自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后续复利以利息1173516.67元为本金,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4倍计算,自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中堂镇振兴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东府国用(2009)第特XX6号]、位于东莞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东府国用(1997)第特XX1号]、以及位于东莞市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6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就其对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债权在最高余额2亿元范围内[该最高余额涵盖本案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87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东鸿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在最高余额2亿元范围内[该最高余额涵盖本案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87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提供保证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45.8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鸿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