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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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安华义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清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华义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二、北京安华义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期间的股权代持费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1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该笔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第二部分以1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该笔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北京安华义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