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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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竞业限制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