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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210 624元;

二、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 624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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