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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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于2015年2月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由***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退还转让款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元、公告费120元,二项合计2058元,由***、***负担658元,***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