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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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方县彭磊汽车租赁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方县彭磊汽车租赁行所欠租金等5360.00元,并以5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原告大方县彭磊汽车租赁行从2020年3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