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柘城县人民医院 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4133.68元。 二、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