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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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五家湾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五家湾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1975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7月26日,利息及罚息共计174126.32元;从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借款本金之日止,以本金197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48‰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