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7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凌海市大凌河街文涛建材经销处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