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锡林浩特市众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齐齐哈尔市昊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34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432.8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40元;由被告***承担60元。鉴定费用5800.00元,由被告***承担4060元,由被告***承担1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