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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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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34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432.8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40元;由被告***承担60元。鉴定费用5800.00元,由被告***承担4060元,由被告***承担1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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