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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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1496543.87元,该债权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货[详见抵押证号邹工商抵登字(2017)第003号项下记载的存货]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第三人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存货中的5314.8285吨铝锭(型号AL99.70A)享有的质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