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270号 原告: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5596678180,住***。 法定代表人:郑耀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山,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原告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