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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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广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塑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广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海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5187.49元及利息(以35187.4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上诉人东源(广州)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海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上诉人东源(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广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被上诉人广州市海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由上诉人东源(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广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18元,被上诉人广州市海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