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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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七台河市勃利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3400元;原告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七日内,将涉案设备交付至涉案合同约定的地点(黑龙江省勃利县亿达);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