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642.75元及利息235.24元(利息计至2021年5月20日止,2021年5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全部付清给原告。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