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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 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三明汇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理赔给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款项123977.58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7月3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违约金12398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对***设定抵押的闽G×××××号小轿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六、***未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义务,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就本判决第五项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