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市全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7464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4元,由被告***负担10815元,原告***、***负担1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2264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