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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租赁意向书》于2018年12月11日解除; 二、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731301元; 三、驳回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8240元(已交纳);由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8800元,由北京时代正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640元(已交纳);由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