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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振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福晨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福晨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振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07.5元,由被告浙江福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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