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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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 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402974.32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对浙**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对浙**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共同对浙**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提供质押的浙商证券200万股股权在最高额2104万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如果浙**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815元,由浙**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