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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闽侯县甘蔗星动力量贩音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点播设备中的《一百天一千年》等119部侵权作品(详见判决书附页清单);

二、被告闽侯县甘蔗星动力量贩音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9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39元,由被告闽侯县甘蔗星动力量贩音乐厅负担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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