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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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塑料七厂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326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08448,住***。 法定代表人:林向阳。 被执行人:平阳县塑料七厂,组织机构代码145716632,住***。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申请执行人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阳县塑料七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平阳县塑料七厂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