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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鹏丰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大连鹏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押金、承包费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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