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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22205.60元。 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41816.16元。 三、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73457.20元。 四、驳回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9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9987元,由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29131元,由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36166元,由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104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