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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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环贸水切割设备有限公司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环贸水切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201,000元; 二、被告保定环贸水切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20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反诉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保定环贸水切割设备有限公司一台“进给伺服电机”(具体为:德国SIEMENS公司生产、型号HTM8015S卧式车铣复合加工中心技术协议第9条序号5);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保定环贸水切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69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89元,均由被告保定环贸水切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定环贸水切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反诉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