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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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阳谷县支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21民初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1月2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法定代理人:董典全(系***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负责人:李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 诉讼 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共计34100元,保留主张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诉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认定 事实 2019年7月27日7时30分许,***骑电动自行车与顺行停在路边***驾驶的冀DTxxxx号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同等责任,***负同等责任。冀DTxxxx号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系***的雇佣司机,***具有驾驶资格,冀DTxxxx号重型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受伤后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住院及检查费用共计25288.96元。***受伤后由董典全、张海珍护理,护理人员系农村居民。经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伤后护理时间为30天,住***。***支出鉴定费1800元。 认定 损失 医疗费25288.96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870.14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鉴定费1800元,以上共计42199元(精确到个位数)。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按照***的事故责任比例60%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17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9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80元。 上述第一、二、三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其中第一、二项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汇入原告账户,第三项由被告***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阳谷县支行,账号:6xxxxxxxxxxxxxxxxxx。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承担33元,由***承担293元(***已预交,由***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支付)。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田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