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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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圣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532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76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94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709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9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98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5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以4523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荆明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