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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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37150.48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按每月912.39元计算;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37150.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