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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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阮成和呢绒有限公司 威海美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阮成和呢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美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20元; 二、被告上海阮成和呢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美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上海阮成和呢绒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25元(原告威海美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阮成和呢绒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