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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498707.62元及利息404271.0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16日,从2021年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27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