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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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遵义昱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汽车代购专用合同》解除; 二、被告遵义昱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1712元及利息损失(以117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遵义昱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480元,由被告遵义昱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