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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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国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国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于2018年10月6日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阜南县国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款290万元; 三、被告阜南县国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垫付的税款、电费及2020年度使用的生产原料款合计214167.4元; 四、驳回原告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99元(已预交30719元),减半收取计15949.5元,由被告阜南县国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32元,由原告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