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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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马特(青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思马特(青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1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护理费13500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6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2元,由***负担35元(已交纳);由思马特(青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950元,由思马特(青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