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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2元,由***负担800元,***负担377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元由***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0元自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