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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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普安药用辅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普安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513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费10050元,由被告***、河南普安药用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